福建省閩清縣公安局關于印發(fā)《公安交通管理領域聯(lián)合懲戒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積極推進福建省閩清縣誠信建設,切實加強交通管理領域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有效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素質,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結合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5個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發(fā)改運行〔2017〕10號)和公安部交管局《關于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開公示的通知》(公交管〔2017〕23號)相關規(guī)定,參照公安部交管局確定的13種應當公開公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作為交通失信行為的懲戒類型,將交通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嚴重兩個等級,進行交通管理領域聯(lián)合懲戒,實施意見如下:
一、構成交通失信行為類型
構成交通失信行為的嚴重交通違法包含以下情形:
(一)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后,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
(二)因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的人員;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
(四)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
(五)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
(六)公路客運車輛、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
(七)駕駛營運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guī)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
(八)長途客運車輛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規(guī)定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è);
(九)被吊銷駕駛證的人員;
(十)因記滿12分被降級的駕駛人;
(十一)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及其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yè);
(十二)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yè)及有關責任人員;
(十三)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yè)。
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發(fā)生1次的,構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懲戒有效期2年,懲戒起始日期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懲戒期內再次發(fā)生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構成嚴重交通失信行為,懲戒有效期延遲至5年。期滿系統(tǒng)自動修復。
二、交通失信行為信用信息內容
交通失信行為信用記錄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案件名稱、處罰類別(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事由(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處罰依據(jù)、被處罰人姓名、車輛號牌種類、號牌號碼、處罰結果、記分,被處罰車輛所屬企業(yè)名稱、法人姓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名稱、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區(qū)劃。
三、交通失信行為公開公示
公開公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行政處罰決定技術處理后在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開公示。
公開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時,將公開公示被處罰人姓名及其駕駛車輛所屬企業(yè)名稱、法人姓名等真實信息,但對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刪除。對未成年人、處罰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員以及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信息應進行隱名處理。隱名處理時,應當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對于少數(shù)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余內容以“某”替代;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后發(fā)生重復的,通過在姓名后增阿拉伯數(shù)字進行區(qū)分。
四、交通失信行為懲戒應用
交通失信行為應與個人信用、職業(yè)準入、車輛保險等掛鉤,以此不斷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
(一)交通失信信用信息在公安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等互聯(lián)網公開公示。
五、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一)交通參與者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交通失信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處理。
(二)1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務活動滿50個小時,或因見義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可以對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進行修復;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處罰被變更或撤銷,已不屬于交通失信情形的,應當予以修復。
(三)除信用記錄有效期滿系統(tǒng)自動修復外,其他需要修復信用記錄的,由當事人向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于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符合條件的,報送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5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
六、建立信用檔案和黑名單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將交通失信行為納入交通失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和黑名單制度,定期推送給政府個人信用基礎數(shù)據(jù)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