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6名因不誠信訴訟被處罰的個人進行曝光,以期打擊不誠信訴訟。
不誠信訴訟指訴訟參與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或偽造訴訟材料的行為。不誠信訴訟的常見形式包括:偽造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身份證明、隱瞞或編造送達地址、偽造或變造證據、證人作偽證、隱瞞真相,向法庭作不實陳述、惡意串通,共同提起虛假訴訟等。當法院法官發(fā)現(xiàn)不誠信訴訟的跡象時,可以要求重要證人或當事人出庭、通知利害關系人參與訴訟、增加涉嫌不誠信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針對案件疑點和細節(jié)要求當事人作背靠背調查,并在筆錄中注明。
在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不誠信訴訟名單中,被處罰人魏學開、蘇龍龍、趙玉兵均因虛假陳述而被罰款1萬元至3萬元不等;被處罰人李趙波、梁飛因提供虛假證據、變造證據均被罰款2千元;被處罰人李路紅因偽造訴訟材料被罰款5萬元。
為了打擊不誠信訴訟,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僅將在審理中一并審查不誠信訴訟的情節(jié),依法追究參與人應承擔的責任,還要審查不誠信訴訟的情節(jié),主要結合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以及浪費司法資源的情況和造成社會不利影響的程度綜合判定。同時,該院對不誠信訴訟參與人的處罰結果,將通報其所在單位,如認為必要,可向其單位或主管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
記者獲悉,晉城中院對案件一審審理中及時查明的不誠信訴訟,且已造成不利后果的,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參與人處以罰款或拘留;對案件經二審或再審審理后查明原審涉及不誠信訴訟,且因此被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參與人處以罰款或拘留;情節(jié)嚴重,認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偵查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